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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7/23 2: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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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市卫健委发布《上海市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以下统称《办法》),自年2月15日起实施。警惕!扣满18分离岗且定期考核不合格。

此次修订对医师不良执业作出更严规范。医师在执业资质、医德医风、知情同意、隐私保护、信息报告、医疗技术、病历文书、处方、药品、器械、母婴保健、传染病等方面不符合相关规定,以及发生医疗事故(损害)时要予以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共有68种记分情形。

分值包括1分、2分、4分、6分、8分、9分、10分、12分、18分九种。

《方法》里明确指出,不同的扣分情形会有不同程度的处理。

分以上,离岗

一个记分周期内,医师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计达到10分及以上的,卫生行*部门应通报其主要执业机构和备案的医疗卫生机构。

主要执业机构和备案的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医师1-3个月的离岗:

(一)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计达到10分、不满14分的,离岗培训1个月;

(二)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计达到14分、不满18分的,离岗培训2个月;

(三)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计达到18分及以上的,离岗培训3个月。

同时,扣满18分,将按照《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中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给予相应的处理。

2扣满6分以上,约谈、增加定期考核内容

一个记分周期内,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达到6分及以上的,医师的主要执业机构在收到《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之后的两周内,应对医师进行约谈。

重点来了!哪些行为是不良执业行为?如何扣分?

1、在诊疗过程中,不书写病历资料扣10分

篡改、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扣18分;

在诊疗过程中,不书写病历资料扣10分;

未按规定填写病历或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扣2分。

2、关于传染病相关:最高扣18分

在新冠肺炎疫情较为严峻的当下,关于传染病的相关内容大家一定要谨记。

故意泄露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扣18分。

违反疫苗管理有关规定,扣6分。

医院感染控制任务,未有效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扣6分。

未依法履行传染病诊治、监测、报告、调查、处置等职责,扣6分。

3、关于处方开具,最高扣18分

一个考核周期内开具不合理处方5次以上,扣18分。

使用未经批准或假劣、过期、失效等不合格的药品、医疗器械、消毒剂、消毒器械、一次性医疗用品、耗材或使用违禁药品,扣18分。

未按照自费药品使用规定,擅自让患者院外购买自费药品,扣6分。

无抗菌药物处方权开具抗菌药物处方,扣4分。

一个考核周期内开具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扣4分。

详细可看上海市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分值表。务必要规避以下行为。

类别

序号

不良执业行为

分值

执业

资质

1

未经备案擅自在主要执业机构之外的医疗卫生机构执业

1

2

未经电子实名认证或未满3年独立临床工作经验开展互联网诊疗

2

3

未按照注册的执业范围开展执业活动或超出所在医疗机构核准开展的诊疗科目开展执业活动

2

4

未取得国家规定的器官移植、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等其他有特殊执业要求的资质开展相关诊疗服务

6

5

执业助理医师独立从事诊疗活动(行*建制属乡镇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除外)

8

6

跨执业类别进行诊疗活动

9

7

擅自在执业注册地以外(执业医师在上海市以外的省市、执业助理医师在上海市执业注册的区级行*区划之外)的医疗机构开展执业活动

9

8

经考核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的医师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诊疗活动

18

9

在“暂停执业”行*处罚期间仍从事诊疗活动

18

10

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在非医疗机构行医

18

医德医风

11

违反诊疗规范或者无指征、重复开具化验、检查、实施治疗

4

12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专家违反考核有关规定,未在考核工作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4

13

违反规定接待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

6

14

在医师职称考试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替考

12

15

接受申请医疗事故(损害)鉴定的双方或一方当事人的财物或其它利益,出具虚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18

16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推荐医师、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指导老师以及多年医术实践人员的指导医师,违反相关考核规定,在推荐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18

17

代替他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考核)

18

18

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医师定期考核或扰乱考核秩序,或在考核过程中采用贿赂、作弊等欺骗手段

18

19

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18

20

开展以商业为目的的统方

18

21

以雇佣“医托”等不正当手段欺骗患者

18

知情同意、隐私保护、信息报告

22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未向患者或其近亲属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或者未取得患者或其近亲属同意

2

23

未按照规定报告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事件

2

24

未按规定上报医疗质量安全事件

2

25

泄露公民个人健康信息

4

26

开具自费药品未履行书面告知,未经患者或其委托人同意

6

27

开展药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和其他医学研究未遵守医学伦理规范,未通过伦理审查或未取得知情同意

18

医疗事故(损害)

28

医疗机构发生一、二级医疗事故(损害),承担次要责任,事件中承担主要责任的医师;医疗机构发生三、四级医疗损害,承担对等责任,事件中承担主要责任的医师

2

29

医疗机构发生一、二级医疗损害,承担对等责任,事件中承担主要责任的医师

4

30

医疗机构发生三、四级医疗事故(损害),承担主要或完全责任,事件中承担主要责任的医师

6

31

医疗机构发生一、二级医疗事故(损害),承担主要或完全责任,事件中承担主要责任的医师

18

医疗技术

32

开展未按规定备案的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

4

33

未通过限制类技术规范化培训考核合格开展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

6

34

擅自将未通过技术评估或伦理审查的医疗新技术运用于临床

6

35

出现应停止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情形时,未立即停止临床应用

18

36

开展禁止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

18

病历文书

37

未按规定填写病历或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

2

38

出具与自身执业范围无关或者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4

39

未经亲自诊查或出具虚假检查、诊断、鉴定结果或相关医学文书

8

40

在诊疗过程中,不书写病历资料

10

41

篡改、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18

处方、药品、器械

42

未取得处方权开具处方

1

43

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未按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2

44

未按卫生健康行*部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2

45

违反抗菌药物使用原则或者未合理应用抗菌药物

2

46

无抗菌药物处方权开具抗菌药物处方

4

47

被取消处方权开具处方

4

48

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6

49

一个考核周期内开具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

4

50

一个考核周期内开具不合理处方5次以上*

18

51

未按照自费药品使用规定,擅自让患者院外购买自费药品

6

52

不按规定使用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10

53

使用未经批准或假劣、过期、失效等不合格的药品、医疗器械、消毒剂、消毒器械、一次性医疗用品、耗材或使用违禁药品

18

54

其他违反处方管理有关规定开具药品处方的

1

母婴保健

55

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资格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或出具有关医学证明

6

56

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12

57

参与组织贩卖人体配子、合子、胚胎,或者非法参与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设置人类精子库

18

传染病

58

医院感染控制任务,未有效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

6

59

未依法履行传染病诊治、监测、报告、调查、处置等职责

6

60

违反疫苗管理有关规定

6

61

故意泄漏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18

其他

62

未按照规定报告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相关信息

4

63

不配合卫生健康行*部门监督执法

10

64

抗拒卫生健康行*部门监督执法或者拒不改正违法违规行为

18

65

参与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

18

66

因不良执业记分累计达到一定分值被离岗培训的,在离岗培训期间,擅自开展诊疗活动

18

67

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健康行*部门调遣

18

68

其他违反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行*规章制度、诊疗常规、技术操作规范、标准以及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

2

总之,在如今医疗行业监管愈来愈严峻的情况下,大家应主动消除不良执业行为隐患,规范执业行为。作为一名医护人员,在医学这个范畴,容不得半点马虎和儿戏。全心全意做好医护工作,为广大群众做好医疗服务,这需要我们时刻谨记。

目前全国多省市出台的医护人员执业新规,你有什么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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