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术

注册

 

发新话题 回复该主题

古人如何处理医患关系 [复制链接]

1#
眼科保健关爱儿童心灵之窗 http://www.nvouop.com/zdyj/11233.html

著名医史学家西格里斯曾经说过:每一个医学行动始终涉及两类当事人:医师和病员,或者更广泛地说,医学团体和社会,医学无非是这两群人之间多方面的关系。

近年来,两类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愈演愈烈。在中国古代,同样存在医患关系不和谐的现象,因医疗事故引发的医患纠纷在史籍中多有记载。穿越到古代,看看中国古代的医患矛盾怎么处理?

古代医生的自我保护招数病有六不治

《史记·扁鹊列传》记载:骄恣不论于理不治

生老病死是一种自然规律,因而医患关系古已有之。古代医生同样强调医德的重要性,对待患者讲究一个仁。古人认为,医乃仁术,仁术要求医生重视每一位患者的生命;更进一步说,叫仁者爱人,这既是古代医生对患者应有的态度,也是一种职业操守。

医生的职责是救死扶伤,光有职业道德并不能减少医患纠纷,还得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过硬的医术,好的医术是减少医患纠纷的最根本措施。古人看病有一个观点,叫医不三世,不服其药,此说最早见于《礼记·曲礼》,其意思就是强调临床经验对医生的重要。但是即便医术再高明,职业修养再高,也不可能完全杜绝医疗风险,难免出现医患纠纷。为了尽量减少麻烦,古代医生十分注重自我保护,在行医时会挑患者,拒绝治不好、不好治的患者。先秦时期神医扁鹊提出的六不治观点,其实就是避免医患纠纷、自我保护的手段。

《史记·扁鹊列传》记载,扁鹊认为病有六不治,即6种人不接诊,第一种人就是骄恣不论于理。这种患者傲慢放纵,不讲道理,最有可能成为医闹。

预后,则是古代医生自我保护的又一手段。所谓预后,就是研究患者病情的发展,提前告知意外。说白了,预后就是打预防针,这不是推卸责任,而是让患者及其家属有心理准备,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必要的医患纠纷。

古代这一行规也影响到现代医疗制度,医院通行的下病危通知书、签手术同意书的做法,就是沿袭了古代预后的行规。

红包是古代医生的主要收入

《大唐新语》记载:武则天躬负缯宝以遗之

医生收受红包如今广受诟病,这也是导致医患关系紧张的重要原因之一。在古代,医生收红包则很正常。红包即酬金,并不违法,如果收不到红包,倒极有可能是庸医。红包是古代医生主要收入之一,给医生送红包也是古代患者求医的传统,即便皇家也不例外。当年唐高宗李治苦风眩头重,目不能视,请来不少名师,用了不少绝招,都治不好。后来御医秦鸣鹤大胆采用放血疗法,一针下去,疗效立见。起初武则天是强烈反对放血的,见到奇效后,武则天亲自给秦鸣鹤送了大红包,即《大唐新语·谀佞》中记载的躬负缯宝以遗之。

古代看病流行送红包,医生则习惯收红包,宫廷民间都一样。明初杭州有个医生叫陶华,《杭州府志》记载,陶华治伤寒,一服而愈,神效莫测,名动一时。但是,想请他看病没有大红包是请不动的,非重赂,莫能致。

在古代,医生多在家接诊或出诊。看病没有统一价格表,也不会明码标价,但有潜规则:往往依患者的社会地位、贫富和医生名气来决定诊费的高低和红包的大小,对有钱的患者而可以多收点,穷人则少收点,甚至免费。

因为医术高低、名气大小决定红包的多少,所以古代医生多会在业务上认真钻研,以赢得患者的青睐。

古代医患纠纷的产生有诸多原因

《东坡杂记》记载:士大夫多秘所患以验医能否

与现代一样,古代医患纠纷的产生也与患者对医生的不信任有一定关系。古代不少患者就诊时,为了考验医生的医术,有意不将真实病情说出来。宋代文学家苏东坡曾谈到当时患者对医生的不信任情况:士大夫多秘所患,以验医能否,使索病于冥漠之中。

苏东坡所说的秘所患,以验医能否现象,在明清时期更为严重。清周亮工在其《书影》一书中曾批评这种现象:不以病试医……不告医者以得病之由,令其暗中摸索,取死之道也。

唐宋开始流行依法处理医患纠纷

《大明律》规定:医疗事故鉴定责令别医辨验

古代很多医患纠纷大多是私了,唐宋开始流行通过法律来处理医患纠纷。

唐朝十分重视药事管理,为了保证用药安全,颁布了中国第一部药典《唐新修本草》。《唐律》上有处理医疗事故的专门条文,《杂律》医合药不如方条规定:诸医为人合药及题疏、针刺,误不如本方,杀人者,徒二年半。其故不如本方,杀伤人者,以故杀伤论;虽不伤人,杖六十。疏议中还特别重申,即便于人无伤,犹杖六十。

或许是医患纠纷增多之故,元朝有关处理医患纠纷的诏令也随之增多,《通制条格》单列医药卷,元律不仅严惩假医,还对官办医疗机构惠民局在医疗救助方面做出了规定,解决医生没有钱不看病的问题。大德三年(公元年)正月,元成宗下诏,要求各路置惠民药局,择良医主之,庶使贫乏病疾之人不致失所。

明朝在处理医患纠纷时,已出现了第三方仲裁、鉴定。《大明律·刑律·人命》中庸医杀伤人条:凡庸医为人用药针刺,误不依本方,因而致死者,责令别医辨验药饵穴道,如无故害之情者,以过失杀人论。不许行医。若故违本方,诈疗疾病,而取财物者,计赃,准窃盗论。因而致死,及因事故,用药杀人者,斩。也就是说,出现严重的医疗事故,医生要被砍头。《大明律》在处理医患纠纷时亮点不少,如违规的医生不许行医,此即现代所谓吊销行医资格证;处理事故时,责令别医辨验,这别医就是其他医生,相当于现代医疗事故的第三方鉴定。

明朝的法规在实际医患纠纷中,有很强的操作性。明代颜俊彦《盟水斋存牍》一书中记录了不少明朝司法案例,其中庸医刘期兴,杖一例,就是一起典型的医疗事故。时人何运昌请来医生刘期兴给弟弟何洪看病,结果刘期兴把何洪看死了,双方闹进了官府。最后按察司判决:刘期兴非折肱,反行妄告,依拟杖发,不许行医,库收缴。

来源:北京晚报

心在线专业平台专家打造编辑刘倩┆美编柴明霞┆制版王柳

↓↓↓点击下方阅读原文,进入

分享 转发
TOP
发新话题 回复该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