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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员陪执种了别人田荒了自家地js3mdrmf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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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员“陪执”:“种了别人田荒了自家地”


浙江省一些法院出台规定,邀请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执行。(6月19日《法制》)陪审,顾名思义乃“陪同参与案件审理”。有关方面推出由陪审员“陪执”一策,虽托名创新,但确实有些不靠谱。据称,浙江省基层法院80%以上的刑事案件和40%以上民事案件不必陪审,有的陪审员一年都没有机会参审。但这不是中国的个案。随着案件复杂程度和专业化,平民陪审在世界范围内受到严峻挑战。连一向奉陪审为圭臬的普通法国家中也不得不为此做出调整,只有审理刑事和民事诽谤案件时,通常才召集陪审团。纵然出现人民陪审员“闲置”的情况,也不必病急乱投医甚至做出不当安排。正如浙江省法院负责人所承认的,邀请陪审员“陪执”,并无法律依据。从宪法到民事诉讼法,从全国人 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到最高法院关于陪审员的各项规定,均未将陪审员与案件执行做任何联系。案件执行是典型的强制公权力,既无法律赋予,何来陪审员所谓的“陪执权”?陪审员现身于案件执行现场,如果遇到“较真”的被执行人,恐怕难以就自身的角色定位作答。在依法办事这一社会公约面前,司法机关当加倍恪守法律规定。陪审制度作为近代司法民主化的历史遗产,是庭审吸纳民意的重要机制。陪审员的最大长处,在于将平民意识形态、大众是非观、社会道德感等引入法庭,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法条规定与人心道德的高度统一。陪审员作为一介草民,其优势在于做出判断而非付诸行动。已决案件进入到执行阶段,是非已经分明,不必也不劳陪审员继续效力。退一步讲,执行是对法院裁判书的强制实现,在有账不还的“老赖”们面前,如果头戴国徽、身穿制服的法官尚力有不逮,陪审员又有什么通天说辞?由法官组织执行案件,本来已被指弊端明显而作为司法改革的对象。在这种情况亟待改进之时,再把陪审员“拉进来”,无异于厘清司法职能,反而深化其弊。不仅如此,它对陪审制度还可能造成潜在伤害。一方面,陪审员“陪执”,增加执行一线的麻烦、时间、精力,无端加重陪审员的义务负担,必使公民不愿充任陪审员的情况得以加剧;另一方面,“陪执”对于陪审员并不公平。庭审之后,案件执行交由另一类专门的执行法官处理,这对主审法官保持独立性和超然地位,起着一种“事实回避”的保障机制,但与法官有着同等权利义务的陪审员,如果陪审之外还要“陪执”,显然不利于塑造其审判身份的公正与权威。目前,陪审员确实存在闲置现象,陪审制度也确需加强,但加强不意味着“做加法”。关键是如何客观对待诉讼案件与陪审制度的性质和特点,科学融合彼此的需求与功能,使陪审这个已经费钱费力的司法机制,不再继续成为某种长期存在、随处可见但功能始终无法集中凸显的“摆设”甚至“包袱”,而是用足优势,扬长避短,为人们提供更多的审判效率与更加符合道德人心的裁判正义。笔者建议,契合陪审机理和案件现实,不妨采取扬弃的方法,该用陪审制时用好用足、充分发挥实际功能,不必用陪审制时不要无谓虚设陪审员。可以考虑,在刑事案件、行*案件以及关系民事诽谤、风俗、习惯等涉及公共价值判断的情形下,依法采用陪审制;而在其他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由于更多的是当事人之间的私事,基本与他人价值判断无关,则不必虚设陪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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