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荣膺公益中国江苏《关于继续扶持光伏发电*策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省能源局《关于继续扶持光伏发电的*策意见》已经省人民*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继续扶持光伏发电的*策意见
省发展改革委
省物价局
省能源局
为加快培育发展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优化能源结构,经研究,决定在2009年至2011年对光伏发电进行*策扶持的基础上,实施新一轮光伏发电扶持*策。
一、为继续鼓励光伏发电,对《江苏省光伏发电推进意见》(苏*办发〔2009〕85号)中明确的2009年至2011年的电价补贴*策暂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实施新一轮光伏发电项目扶持*策,执行期限为2012年至2015年,对在此期间新投产的非国家财*补贴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地面、屋顶、建筑一体化,每千瓦时上电价分别确定为2012年1.3元、2013年1.25元、2014年1.2元和2015年1.15元。
三、省电力公司要全额收购光伏发电的上电量,按照*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上电价与企业及时结算,确保扶持*策落实到位。
四、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对光伏发电的扶持力度,研究制定相关配套*策。
五、光伏发电企业要努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强管理,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同时,多渠道争取国家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和金太阳项目的补贴以及地方*府对光伏产业的支持。
六、进一步对涉及光伏发电企业的行*事业性收费进行清理,减轻企业负担,为光伏发电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七、金融机构要加强对光伏发电项目的支持,贷款利率不得高于国家基准利率,不得增加额外融资条件。
八、本意见确定的上电价是根据现有国家*策制定的暂行价格,今后国家进一步调整光伏发电上电价*策时我省再作相应调整。
九、本意见由省物价局负责解释。()新闻部